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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9号)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灵活就业扶持力度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实际月数,累计不超过24个月。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不包括“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退休外,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的大龄失业人员或大龄离土农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直***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或《关于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8号)相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可按照上述补贴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岗位补贴扶持。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依托平台实现网络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创业一次性补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拟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标准为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创业一次性补贴标准为8000元;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金额为个人50万元、组织300万元;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金额为20万元,在获得贷款一年内成功创办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按规定给予贴息。 (五)将灵活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本市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有灵活就业意愿人员的服务力度,包括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岗位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开展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企业“共享用工”需求纳入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发布渠道。 (六)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零工市场或网络平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匹配人力资源。 (七)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鼓励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与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等各类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平台企业完善申诉处理机制,按行业标准积极协商解决从业人员的合理诉求。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试点开展平台网约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积极研究、创造条件,将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逐步纳入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八)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适应灵活就业特点,支持院校、培训机构、企业探索建设线上培训平台,开发线上培训课程,采用线上线下融合的培训方式,组织有技能提升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相关行业和新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有条件的区依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培训试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实现技能提升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 (九)加强职称政策宣传服务,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市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关专业职称评审,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三、优化灵活就业管理机制 (十)本市户籍人员及外来配偶,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稳定就业的来沪从业人员,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线上平台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灵活就业状态发生变更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十一)完善灵活就业统计监测制度。依托灵活就业登记参保信息、实有人口自主申报信息、社区外来人员就业监测信息等,建立本市实有人口灵活就业调查排摸机制,定期开展调查排摸。完善灵活就业信息调查系统,探索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动态更新。灵活就业调查排摸工作所需经费可按规定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推动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定期对本市灵活就业情况开展统计分析,为本市稳定就业形势、规范劳动力市场发展、加强人口管理提供数据保障。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关于做好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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