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794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443 2022-11-10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794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徐珊珊、樊好、姜海涛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0794号“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互联网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养老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你们在提案中提出的有关灵活就业者与平台建立的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工伤保险待遇难以享受的问题确实客观存在且值得研究。为此,我们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并跟踪了解***有关政策走向。  一、劳动关系方面  近年来,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用工方式和就业形态的深刻变化,与传统劳动关系存在明显差异。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的适用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与传统企业相比,平台企业主要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为资源所有者和需求者搭建交易平台,平台本身更侧重于技术服务和安全监管,一般不直接经营实体业务,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以用户服务评价方式进行。与在其他企业工作的劳动者相比,平台从业人员通过在APP上自主接单等方式承接工作任务,准入和退出门槛低、工作自主性大、工作时间自由,甚***自己准备提供服务的设备和工具,劳动所得根据平台确定的绩效考核标准从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中分成。平台企业与平台从业人员之间呈现出灵活、复杂的用工特点,用工方式有其特殊性,不能简单用传统的适用于工业化大生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来框定平台企业与平台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也是世界各国当下面临的普遍难题。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用工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在***层面尚未对新业态用工作制度性的新规定。如简单将二者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调整范围,不利于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发展,也不利于发挥平台经济对促进经济发展和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作用。  目前,我们按照分类分策的原则,在兼顾平台经济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础上,稳妥规范新业态用工。一方面,引导新业态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业态用工中现行劳动法律有明确规范依据的用工行为,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我们均严格依法查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现行条件下无法纳入劳动法律调整的新型用工方式,企业应当根据民法规定和双方约定采取妥善措施,保障从业者的基本权益。下一步,我们将根据***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二、工伤保险方面  随着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新业态从业人员对于职业伤害保障的需求十分迫切。由于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多数新业态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故无法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为切实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目前,***人社部正在就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进行研究论证,待***政策明确后,我们将根据人社部相关工作安排,适时研究制定本市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政策。  在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前,我们认为可以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在制定本市行业规范时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工作时间等保障问题一并予以研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形式对从业人员事故伤害后的待遇进行托底保障,通过行业规范明确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最密切相关的标准,这样既可以符合行业特点,避免与劳动关系直接挂钩,又可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有效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三、养老保险方面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构建了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主体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户籍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可在其户籍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另外,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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