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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49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陆敬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规制超时加班问题的建议”提案收悉。提案提出的完善现有工时制度、完善“过劳死”预防规制、加强违法责任追究等建议,我们表示十分赞同,这些建议对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劳动和休息休假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为了体现公平性,确保劳动者平等地享有劳动和休息休假权利,***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作了统一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本市始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深入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督促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和履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各项内容。对于企业存在违法超时加班的行为,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一是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捷服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坚持“24小时接受举报、365天监察无休”品牌建设,持续通过举报电话、网站等渠道全天候接受举报。同时,通过举报投诉接待受理窗口,优化管辖规则确立了“一区投诉举报,全市联网处理”的工作流程,方便劳动者就近举报投诉。二是依法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于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受理后按规定程序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通过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查验企业用工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等方式,对企业是否存在超时加班、依法支付加班费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三是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照《上海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如发现企业存在长期违法超时加班、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在予以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归入B级或C级评价名单,纳入重点监管企业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进一步从强化劳动关系源头治理、加强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引导、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等方面发力,着力消除因“过劳”问题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因素,积极营造和谐劳动关系氛围。 一是跟踪了解***相关政策走向。目前,***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待***政策出台后,我们将按照人社部相关工作要求,从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出发,对本市现行特殊工时审批政策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二是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通过人社部门微博、微信、报刊等宣传渠道,进一步加大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伤预防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法规的知晓度,增强企业知法守法意识,提升劳动者维权意识,倡导健康工作方式,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三是及时纠正企业相关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与“996”等超时加班有关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依法纠正企业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是对企业过度加班的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对于部分企业为节省人工成本而要求劳动者过度加班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纠正违法的同时,引导其适当补充劳动者数量,分担工作压力,逐步减少加班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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