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067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506 2022-11-11


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067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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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陆敬波委员:

您提出的“006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外籍人员生育保险待遇规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上海市关于外籍人员在参加生育保险的前提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次数未予明确规定的问题确实客观存在且值得研究。为此,我们对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并跟踪了解***有关政策走向。

※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我局先行制定过《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规定:外籍来沪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部令第16号),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又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下发外国人参保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55号)也明确: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在就业期间生育的,按参保地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据此,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目前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关于外籍人员享受生育保险是否作计划生育的限制问题,我们曾电话咨询过人社部医保司生育处,部里认为外国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境外的医疗费用可以不予支付;是否作计划生育的限制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主决定。关于外籍人员是否需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问题,我们曾与市卫生计生委进行沟通,市卫生计生委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公民的义务,并非外籍人员的义务,对外籍人员不作计划生育要求。

我们认为,委员提出的“外籍人士生育保险待遇的保障应当是适度的,应当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相匹配的”观点非常正确,与本市社会保险发展完善的理念相一致。目前本市未强制要求来沪工作的外籍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实际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人员数量较少,考虑到***对外国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否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或者作次数限制)未作过明确规定,暂不宜对此类人员待遇享受作出新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的规定,人社部正在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试点工作,待***政策明确后,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本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努力形成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相匹配的生育保险制度办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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