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办事指南

admin 506 2022-11-13


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  《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  《关于调整促进就业相关资金列支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计算基数口径的通知》(沪人社就〔2019〕205号) ◆申请对象  2018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 ◆申请条件  创业组织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二)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  (三)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  (四)创业组织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补贴标准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核定补贴人数,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受理部门  可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创业组织注册所在地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提示  (一)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三)同一个创业组织吸纳同一名劳动者,不能同时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以及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四)2019年8月1日起,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享受《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的,不能同时享受本市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政策。  (五)申请人***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须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提出申请,末次申请最晚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42个月内提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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