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和”为贵 七成纠纷获调解

admin 464 2022-11-16


劳动争议“和”为贵 七成纠纷获调解

当员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经常被要求加班但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由于各种原因拖欠几个月的工资迟迟拿不到,随意被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工伤不按标准支付工伤补助金等,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发生这些争议在企业内部协商不了,找谁“讨说法”?――劳动仲裁。

记者从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到今年1***9月份,全市劳动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1万5千余件,比去年同期增长约1.2百分点。究其原因大量的争议反映在欠薪欠保、“违纪”解除合同、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上,只要劳动者来仲裁申诉的请求是真实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并能提供有效充足的或能证明问题所在的证据的,都能得到仲裁委的公正裁决支持。而一但经仲裁委的介入,企业往往也意识到孰是孰非,愿以和解方式解决争议。仲裁委在处理的1万4千余件案件中,协调调解的案件就有1万余件,占结案数的70%左右,裁决4千余件,约占结案数的30%左右。高比例的调解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协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先行调解的原则,是因为协调调解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通过仲裁员的主持调解下心平气和的解决矛盾,既大大地缩短了争议处理时间,又使双方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意识到自已不足的一方面,借助于仲裁员的台阶各自退后一步。此外,通过协调解决争议,也大大地降低了劳动者的申诉成本,如按正常的仲裁程序进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服上诉法院,再通过一审、二审,对双方来讲耗时不说,还要耗精力、财力、人力,争议解决的时间长,社会成本也非常高。

从今年1***9月份全市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数来看,劳动者胜诉和双方部分胜诉为1.2万余件左右,占总结案数的87%左右,其中劳动者完全胜诉为5.5千余件。因单位未按实际工资收入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张先生在离开原单位后将其告上仲裁庭,仲裁委根据张先生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每月签收的工资单查明其原单位确系未按张先生的实际收入缴费,单位在庭审结果后愿为其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类似这样的案例约占社会保险费争议的80%左右,只要员工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宜申诉***仲裁委员会,经查实无异议,员工胜诉率几乎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类似这种情况的争议在处理结果中也占到一定的比例。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仲裁委的判决体现出了他的依法性,公正性。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以来企业在解除合同方面存在着较多问题,例如解除合同的程序问题、解除合同的合法性问题、解除合同后的赔偿责任问题等,一旦发生这类争议,企业胜诉的比例往往很低。这是因为合同的解除及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有些企业在操作上或游离于政策边缘,或按自已的原则而定,形成双方在权利义务上的不平等,引发争议的产生。合同争议在整个受理数中占8%左右,而解除合同争议却在合同争议中约占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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