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就促进就业、劳动维权等问题答复人民网网友

admin 568 2022-11-16


人社部就促进就业、劳动维权等问题答复人民网网友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提出的有关“促进就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劳动维权”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全文如下: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1.网友“学生妹”

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有660万,请问,今年的就业压力能缓解吗?为促进2012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人社部会采取什么哪些有效措施?

人社部回应:2012年,全国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680万人,就业压力依然很大。人社部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进一步完善政策、强化服务,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是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指导各地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同时,结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统筹实施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型企业就业。

二是强化就业服务。指导各地大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将就业创业政策、职业指导、岗位信息等送进校园。开展“实名制就业服务活动”,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活动,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搭建供需平台。

三是开展就业见习和培训。继续组织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落实有关财政补贴政策,积极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

四是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计划”,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创业。

2.网友“失业容易就业难”

从数字上看,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数值并不高,但是实际我国的就业情况真的如数据一样乐观吗?失业率仅指在一个地区有固定的住所、有户口或者说有长期的工作经验的人口的失业率而言的,像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城市往往有大量的流动人口,像这部分是没有纳入到我们的登记失业率的体系当中的。

人社部回应:随着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就业增长较快。各地政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但是,也要看到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和劳动资源最丰富的***,就业问题总量之大、矛盾之复杂,是任何***都未曾遇到过的。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将面临着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的局面,城镇需就业的劳动力年均2500万人,还有相当数量的农业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与此同时,劳动者技能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不相匹配,“招工难”与“就业难”问题并存,解决各类重点群体就业难度也不断加大,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从当前看,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复苏乏力,需求下降,国内经济保持平稳发展面临不少挑战,由此增加了就业的变数。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部署,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解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努力实现充分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3.网友“人多的困惑”

工作难找,待遇偏低,很多大学生都没能找到正式工作,只好选择找兼职、做短工等隐形就业方式避免“毕业即失业”的尴尬。所谓“隐形就业”,是指凡是未向政府申报职业,或政府有关部门未作明确统计、记录与有效管理的劳动就业形式。隐形就业中,不少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劳动者难以维权。请问,人社部将如何应对这一新问题?

人社部回应:网友所说的“未向政府申报就业或政府有关部门未作明确统计、记录和有效管理的劳动就业”,主要是指灵活就业。其实,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都是就业。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既有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也有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就业;既有单位就业,也有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为帮助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实施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包括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

今后,我们将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好相应的就业政策,提高他们的就业质量。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4.网友“匿名”

2012年,4050人员是否还能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到了退休是否有什么说法?

网友“大龄下岗职工”

目前企业招聘员工大都有35岁、40岁以下的年龄限制,员工40、50岁时,很多企业就不会续签合同了,这样企业就没有退休人员,却有大批大批的“4050”人员下岗。按照目前的人口年龄结构,在不久的将来,将有更多的人迈入“4050”失业群体。这些人员低保吃不上,打工没人要,按灵活就业人员还要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处于社会的夹心层。解决他们的吃饭和养老问题迫在眉睫,希望政府能帮助解决大龄下岗职工提前退休及再就业问题。

人社部回应: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和关心“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2002年,我国开始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的重点帮助,政策对象是国有企业“4050”下岗失业人员。2008年,随着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政策对象扩大调整为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扶持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主要包括:一是被各类企业吸纳的,在相应期限内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二是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三是自主创业的,给予限额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四是申报灵活就业的,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五是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其中,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为推动政策落实,各地坚持将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定期援助与不定期援助相结合,在健全完善就业援助制度的同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援助活动,为就业困难人员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努力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随着就业援助政策的实施和就业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取得积极进展,“十一五”期间,共帮助770多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掌握并充分运用政策实现再就业。同时,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推进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化、精细化、长效化,努力帮助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5.网友“白卷”

一方面企业招工难、一方面高校毕业生求职难,请问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另外,高校毕业生找不着工作,但人们仍削尖了脑袋想上大学,职业学校专业技术型毕业生不愁找工作,可仍然没有多少人愿意念职业学校,是不是因为社会上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存在歧视?

人社部回应:部分地区、部分企业“招工难”和劳动者“就业难”并存,是我国就业领域结构性矛盾的突出反映。据调查,“招工难”主要集中在沿海 地区的一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型行业,但有向内地蔓延的趋势,缺口比较多的主要是一线操作工和技工。这一问题的产生,既有季节性因素,也有其他多方面原因:经济回升向好背景下企业用工需求增加;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吸引劳动力当地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在经过多年大规模转移就业后逐步减少;一些企业的薪酬待遇、劳动环境、用工方式难以满足劳动者需求。

针对“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这一问题,我部在2010年年底下发了《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10号),提出了六项具体措施。各地做了大量工作,采取摸底调查、加强信息对接、强化用工指导、开展职业培训等有针对性的措施,结合春风行动,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行动,努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随着春节后农民工陆续返城,用工形势逐步好转。

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市场就业的机制和原则,继续采取切实措施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一是加强信息引导,提前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供给状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地区与地区之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供需对接。二是加强职业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全面实行校企合作,创新培训方法,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作用。三是改善就业环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留住人员,稳住岗位;强化劳动监察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吸引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严格落实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网友“农民工参保难”

今年***就出台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必须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但是大多数企业都图省事,只愿意为农民工办理一次性赔付商业保险,不愿意办理赔偿金额较高的工伤保险。因为农民工参保需要每月按时缴纳参保费用,但是建筑人员流动性大,按月缴纳参保费用就很麻烦。另外,建筑行业用工复杂,往往出现“一包二包”现象,工程转包成本增高,承包方更不愿意给农民工参保了。请问,该如何解决这些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人社部回应:为进一步解决部分特殊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部分行业(包括建筑行业)农民工用工多、流动性大、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特点,2010年12月31日,出台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规定“对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率;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这一缴费方式比较灵活,针对性强,充分考虑了这些农民工的就业特点,较好促进了商贸、餐饮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效扩大了参保覆盖面,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全面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创造有利于《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的良好条件,201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建筑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原规定“必须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工”改为“鼓励企业自愿参加”,从而为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制度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更好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网友“注意”

以前企业用临时工、合同工(不是直接和公司签订的,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再派遣到企业区工作),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是合法的,所以企业永远也不会直接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用劳务派遣又合法,又规避风险,又节约成本,多好,***于同工同酬更不可能!所以劳动合同法什么都好,就是劳务派遣将会被企业歪曲利用!悲哀呀! 

    我是电信员工。电信正式工(直接和企业签订的合同)和合同工(合同和劳务公司签订的那种)工资,待遇比正式工真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全企业只有100个正式工,却有600个合同工,所有工作基本都是合同工来完成,5个合同工拿不过一个正式工的钱,请问这个有什么办法解决?新劳动合同法岂不没用?

人社部回应: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用工单位在超“三性(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同工不同酬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针对劳务派遣存在的这些问题,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设立专章作出了法律规范,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全面摸清劳务派遣单位及其派遣劳动者底数并建立台帐,对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备相关经营条件、违法派遣、损害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清理和取缔。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和用工情况备案制度、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实现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动态监管,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网友“双休日不加班”

现在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老板要求越来越苛刻,我们经常是每周休息***或不休息,(特别是还有一些商业和餐饮企业甚***没有双休日的概念。)有时候我们特别想不加班了,但是不加班又怕被开除,现在找工作那么难,能有一份工作就不错了。我们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人社部回应: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问题,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上述工时制度并保障职工在节假日休息的权利。对确需加班而无法在节假日休息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对没有依法执行法定工时制度和节假日加班补偿规定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对补偿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此外,劳动者也可向有关的工会请求取得帮助,请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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