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admin 658 2022-11-17


浙江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近日,浙江省出台《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共推出24条具体意见,旨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稳步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普遍接受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增强中小城市和城镇就近吸纳农村转移人口的能力,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一是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实施意见》提出,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享受财政支持、政策性金融服务等扶持政策。如农民工新办小微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基金。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各部门资源,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和乡镇成校,深入实施“千万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等培训项目。继续开展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和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工作,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

二是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意见》强化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7%以上;研究制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政策,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加强特殊工时制度管理,落实高温津贴政策;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积极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农民工记工考勤卡“两金一卡”制度,建立完善农民工欠薪纠纷应急联动机制、重大纠纷预警机制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机制;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建立劳动者不分户籍、区域的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加强重点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机构,每个设区市***少有2家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完善和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优化仲裁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力争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按期结案率达到95%。争取60%以上的争议在基层调解组织得到解决。10.畅通12348、12351、12368等法律服务热线。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受理起诉、指导诉讼、诉讼收费等立案“一站式”服务。

三是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实施意见》强调,将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为农民工提供综合服务。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基本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范围。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满足随迁子女入学的基本需求,加快建立随迁子女入学与居住证挂钩制度。继续完善和执行好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家庭列入住房保障范围,加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保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农民工等企业职工和困难人群出租。推动企业为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建缴住房公积金。依法保护本省籍农民工在原籍地的土地权益,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条件。

四是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实施意见》提出,要注重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充分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选举与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支持农民工参加职代会、村(居)委会选举,保障其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意见》强调,把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打造“城市15分钟和农村30分钟文化服务圈”。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化站、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依托中小学、社区学校等建立“留守儿童之家”等关爱阵地,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小候鸟”基地建设。加强村(社区)“妇女之家”建设,为外来妇女、留守妇女排忧解难。提高农村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的养老服务水平。

五是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意见》强调,要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农民工工作实际,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明确要求各级工青妇组织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困难救助、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作用,要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加强和改进对为农民工服务社会组织的主动引导和规范管理。《实施意见》还强调,要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社会氛围,努力实现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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