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助力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admin 418 2022-12-02


郑州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助力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郑州市就业创业工作,在特殊时期助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郑州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暂停现场招聘活动,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利用中部就业网等平台,大力推广视频招聘、 远程面试,实施“就业服务不打洋,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

二、 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降低申请贷款条件。凡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涉及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小微企业(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 运输、销售、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 等行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提供相关销售证明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供、销货合同、票据等),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简化贷款申请程序。 小微企业到所属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申请,人社部门 应开通“绿色通道”。受理审核后,直接转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审核后,办理相关不动产抵押登记、发放贷款。放宽展期贴息条件。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尽快放贷、不 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三、 延缓社保缴费期限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经 批准后可以缓缴6个月。在批准期限内缴纳完毕所欠缴社保费的,视同正常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四、 延缓就业服务事项办理期限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延期***疫情防控结束之后办理,不视为超越办理期限。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除采取网上经办之外,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以及其他不能网上办理的失业保险等事项,办理时限均延长***我省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以后3个月以内,使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安心渡过这一 特殊时期,***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防疫风险。

五、 继续执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补贴力度, 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失业保险金(9120元/人)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三外”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对在抗击疫情中积极发挥作用, 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重点帮扶。

六、 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 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 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七、 动员企业为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号召各类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人才、智力、科技、 资源优势,在各自行业、领域主动作为,积极为疫情防控工作贡 献力量。鼓励我市生物医药领域企业及其人才,全力投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相关领域课题攻关;引导卫生医疗、食品生产、 物流配送等领域的企业家人才,做好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货源调配,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实保障。

八、 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取得显著实绩的人才实施政策倾斜

在政府特殊津贴、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专家选拔推荐工作中,向在疫情防控中取得显著实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人才倾斜。 依托“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对在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研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参与人,优先纳入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享受 相应政策待遇。

九、 加大宣传表彰力度

对在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各类先进集体、人才典型和有效做法,及时发现挖掘、宣传推广,并给予表彰奖励。

上一篇:开封市鼓楼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实现新突破
下一篇:预计今年河南省能够给企业减少成本约830亿元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