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清理企业养老保险长期“休眠”个人账户

admin 482 2022-12-04


焦作市清理企业养老保险长期“休眠”个人账户

即日起,焦作市启动企业养老保险长期“休眠”个人账户清理工作。市社会保险中心提醒,养老保险账户长期暂停缴费的参保人员和死亡人员家属,可到所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办理相关业务和手续。

据了解,近期,市社会保险中心对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数据进行了排查,发现部分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账户长期暂停缴费的、参保人已死亡或出国定居丧失中国国籍,本人或其家属也没有领取一次性待遇。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为充分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该中心特别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及其家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缴费不足15年,不愿意延长缴费时间且不愿意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一次性待遇领取手续;已经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终止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一次性待遇领取手续;已经死亡、出国定居丧失中国国籍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终止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一次性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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