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市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做好我市201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吸纳引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
继续吸纳引进博士高端人才、“大院名校”高校毕业生,紧缺高技能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为重点的人才。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实施资助政策;“985”、“211”等重点院校愿意来汉发展的毕业当年内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并与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才储备协议”。对在我市企业就业并符合我市紧缺技能人才条件的大、中专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纳入我市接收毕业生就业和人才引进范围,并按程序办理毕业生就业和人才引进手续;对来汉创业、就业的回国留学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小微企业就业
(一)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大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和服务性岗位的力度,通过公开招录招聘方式,引进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相应的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障服务。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为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和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按当地城镇职工参保办法规定执行)。对在我市服务期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用)。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要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备案。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所服务的事业单位可在编制内直接招聘为正式职工。
(二)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服务。对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各类补贴,要及时足额发放。
三、放宽落户条件实施宽松的就业创业流动政策
按照《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武政〔2013〕31号)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在我市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的通知》(武政办〔2014〕98号)规定,继续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就业创业流动环境。
(一)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在我市落户:
1、本科学历年龄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40周岁以内。
2、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
3、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人。
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到入户地所在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二)在我市就(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武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办理毕业生就业落户相关手续:
1、毕业2年内在我市就(创)业(含新城区生源在中心城区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普通中专学校,属新城区生源在中心城区落实就业单位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非武汉生源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属武汉地区普通中专学校,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见附件1)范围,毕业当年内的毕业生。
3、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属非武汉生源年龄在30岁内取得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半年内的毕业生;属新城区生源在中心城区落实就业单位,年龄在30岁内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毕业2年内的武汉生源自学考试、成人教育毕业生,在生源地就业按毕业生就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毕业2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三)取消已就业毕业生变更就业单位的改派手续,毕业生到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后,再流动时不再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均按人才流动(调动)程序办理;取消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办理人才流动(调动)手续时,不再将转正定级手续作为必备材料。
(四)被我市招录为公务员和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且不符合按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或不具备调配条件的人员,档案在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其档案内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调动的必备材料,工龄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年限计算认定。
四、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
充分利用市财政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1000万元专项资金,按照《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资助。各区人社部门和武汉各高校要做好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并了解掌握已获得项目资助企业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运行情况。市人才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10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做好为在汉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服务工作。
五、切实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做好武汉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服务工作,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应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继续在我市重点发展领域新建一批“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各见习基地要按《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见习基地的管理。对承担见习任务的“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各基地要严格见习补贴资金审核,市人社局、财政局将对见习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市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容,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切实解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质量。
(二)加强信息统计,掌握就业形势。各区有关部门要做好信息统计,要指定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的供需、就业、未就业登记、就业创业培训、就业见习、就业援助、就业市场等工作情况的数据统计。每年的7月31日和10月31日,向市毕办报送工作和统计数据情况(见附件2)。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本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教育、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困难。
附件:1.武汉市接收非武汉生源中专毕业生专业目录
2.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信息数据统计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0日
附件1
武汉市接收非武汉生源中专毕业生专业目录
一、工学类:材料、机械、仪器仪表、能源动力、电气信息、土建、水利、测绘、环境与安全、化工与制药、交通运输、轻工纺织食品、实用技术类的专业。
二、经济学类:商业经济、网络经济、旅游经济、工业贸易、汽车贸易、企业商务、商业贸易专业。
三、管理学类: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会展商务、商业管理、商务管理、商务助理、电子商务、酒店管理(饭店管理)专业。
四、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专业。
附件2
年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
合计 | 党政机关 | 事业单位 | 国有企业 | 非国有企业 | 基层项目 | 接收应届毕业生 档案 |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总份数 | 其中外省 院校 | ||
合计 | |||||||||||||||
研究生 | 博士 | ||||||||||||||
硕士 | |||||||||||||||
本科生 | |||||||||||||||
大专(高职) | |||||||||||||||
中专 |
备注:“基层项目”指“三支一扶”、“到村任职”等
“比例”是指某项与总数之比。如党政机关的博士占总人数的比例为:党政机关博士/总人数
年武汉籍应届高校毕业生未就业情况统计表
学历 | 登记未就业 | 已实现就业 | ||||||
总数 | 其中 | 就业 | 总数 | 其中 | ||||
困难 家庭 | 参加 见习 | 就业创业 培训 | 困难 家庭 | 自主 创业 | ||||
博士 | ||||||||
硕士 | ||||||||
本科 | ||||||||
专科 | ||||||||
合计 |
备注:“已实现就业”指已登记未就业总数中实现就业的,因此:已实现就业总数≤登记未就业总数。
“职业介绍”指通过政府就业部门职业介绍或推荐实现就业的人数
年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统计表
创业(孵化)基地 | 大学生创业培训人数 | 申报创业 项目数 | 小额担保贷款 | ||||
基地数 | 创业企业数 | 就业人数 | 申请人数 | 已贷笔数 | 贷款金额 | ||
备注:“就业人数”指在创业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数
年就业见习和公益性招聘会情况统计表
见习基地情况 | 公益性招聘会 | ||||||||||
学历 | 基地数 | 需求 岗位数 | 需求 人数 | 接收见习人数 | 留用率(%) | 总场数 | 单位数 | 需求 总数 | 进场 人数 | 签约 人数 | 签约率(%) |
博士 | |||||||||||
硕士 | |||||||||||
本科 | |||||||||||
专科 | |||||||||||
中专 | |||||||||||
合计 |
备注:“签约人数”指意向签约数,签约率(%)=签约人数/需求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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