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依法做好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访客 626 2022-07-01


关于进一步依法做好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

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武人社办〔2013〕59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局属有关单位:

近日,中央政法委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意见,要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执法。为贯彻落实***有关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举报投诉案件办理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下列事项开展监察执法活动: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订立及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举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二)有明确的用人单位名称和住所,违法事实清楚且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线索;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四)由受理举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三、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投诉。劳动者投诉,除具备第二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并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条件。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对缺乏证据材料、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先进行调查,经调查后,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

四、劳动者投诉,应由劳动者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递交投诉文书(载明入职或进场时间、离职或退场时间、工作内容或工种、约定工资标准或工价、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原因及投诉请求事项),并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社保参保记录等与本人投诉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原件。

劳动者本人在外地,确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投诉的,应提供由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五、建设领域(含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建设、房地产建筑、装饰等)农民工投诉欠薪,应提供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

农民工确实无法提供上述直接证据材料的,应提供原始做工记录、施工单位签章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工资结算单或工资欠条、施工合同或协议等能够证明工资被拖欠事实的佐证材料原件。

对仅持个人(包工头)开具的工资欠条投诉,且工资欠条中未写明工程项目名称、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以及具体欠薪金额的,属于个人之间债权债务纠纷,应告知农民工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

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由投诉人填写《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七、对缺乏证据材料、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指派监察员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监察员填写《立案建议书》(见附件1),依程序报批后,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二)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监察员填写《不予立案建议书》(见附件2),说明调查事实、不予立案理由及法律依据、维权渠道等,依程序报批;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不予立案的,由监察机构内设的法制审理部门拟定《不予立案告知函》,由承办监察员送达投诉人。

上述工作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交办、调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填报《不予立案建议书》、拟定《不予立案告知函》及送达时限为3个工作日。

八、在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应分别作出处理:

(一)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争议或纠纷,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理范围,应当告知劳动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由承办监察员填写《结案审批表》并附《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案件事实、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等),依程序报批后,由监察机构法制审理部门拟定《告知函》,由承办监察员送达投诉人;

(二)举报投诉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需通报(移送)其他行政部门的,由承办监察员填写《结案审批表》并附《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案件事实、通报移送理由及法律依据等),依程序报批后,由监察机构法制审理部门拟定《通报(移送)函》,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查处;

(三)对因建筑施工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出借建筑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违法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工程结算纠纷等情形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据***、省、市有关规定,需转其他部门协助调查的,由承办监察员填写《案件中止调查审批表》并附《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案件事实、转办理由及法律依据),依程序报批后,由监察机构法制审理部门拟定《案件转办审批表》,报同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转相关部门处理;

(四)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及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武人社办[2012]31号)规定,由承办监察员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并附《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依程序报批后,由监察机构法制审理部门拟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案件相关资料,由监察机构法制审理部门会同承办监察员在规定时间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人社部举行一季度新闻发布会 全国就业形势继续向好(人社部2020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