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伤保险待遇可转移接续(新疆医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

admin 932 2022-07-02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对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支付等问题做出规定。

据新疆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介绍,工伤的认定和鉴定,由参保人员遭遇工伤事故时参保地社保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亡)职工的一次性待遇,如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由参保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康复)工伤尚未结束,所在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发生变更,变更前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由原参保地结算报销,变更后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由新参保地接续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解除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发生费用时参保地给予支付。

另外,参保人员转移工伤保险关系时,因用人单位原因,工伤保险在原参保的统筹地区已经注销,在新的统筹地区还未参保缴费,在此期间新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原来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亡)职工的长期待遇,如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随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实行接续支付。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时,工伤职工的长期待遇由原统筹区发放到单位截***参保缴费的当月,新参保的统筹地区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参保缴费的当月起,给予接续支付。原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关系转移时,要向新参保的统筹地区提供相关资料,老工伤人员还需提供审批表。新参保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照原参保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建立档案,做好待遇审核和接续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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