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admin 455 2022-12-10


洛阳市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根据***和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实施办法,我市已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首批参保登记工作将于5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参保登记工作将于9月30日前完成。为使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政策,市社保局相关人士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养老待遇与缴费金额多少、缴费时间长短挂钩,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建立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精算平衡、合理安排、量力而行,确定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后养老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准确把握改革力度,实现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

(一)关于改革的范围。

(一)关于改革的范围

这次改革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改革的实施范围要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规定相适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工作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缴费比例

合理确定缴费比例是这项改革的重点。总的考虑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以利于实现制度衔接。具体政策、标准是: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工资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个人缴费全都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不实行实账积累。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中包含的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在单位工资总额中还包含编制外人员的工资,这些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三)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的价值取向。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

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最后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四)关于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问题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是涉及人员利益的重大改革顺利推进的成功经验,这次改革也采取同样办法。

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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