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部门制定《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

admin 448 2022-12-23


郑州市劳动部门制定《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

过去,企业如果违规使用生育期女职工、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劳动部门处罚时,容易出现“同案不同罚”、“人情执法”等现象。

为了规范这种行为,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公布了《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对13大类劳动行政罚款细分档次,今后,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将有更为细致的罚款档次,更便于管理。

据介绍,新的“处罚”标准包括企业劳动用工、女职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保险参保、社保费用征缴等13大类,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自由裁量的罚款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3个罚款等级,并对每个罚款等级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以前的规定笼统,劳动部门执法时,同样的案件,处罚可能有多有少。”该局有关负责人说,例如,按照原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0元~50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因自由裁量权比较大,罚款标准可能不统一。

而《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衡量尺度和相应的罚款数额都有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1天以上不足两天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少于规定时间3天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每人1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少于规定时间3天以上并拒不改正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按照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细化后,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在处罚企业违法用工行为时,可减少罚款随意性,对于性质、情节相同的案件,执法人员必须同等对待,严格按标准同‘过’同罚,确保行政罚款有‘法’可依。”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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