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发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市法院就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及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答记者问

admin 557 2023-02-12


持续发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市法院就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及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答记者问

12月19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及推进“一乡(镇)一法庭”建设、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法院升级版情况。市法院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法院是如何加大对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打击力度的?

答:我市法院始终坚持严厉打击涉嫌拒执罪的被执行人,通过对执行干警的专项培训,强化执行干警对拒执罪的打击意识,及时排查符合拒执条件的案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争取做到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审查起诉,法院及时审判。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促使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从2016年***今,为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巩固工作成果,全省法院对涉嫌拒执罪的案件实行“一审查、双移送”制度,着力解决拒执罪自诉程序启动难问题。“一审查”,即统一由执行机构审查所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否涉嫌拒执罪“;双移送”,即凡发现涉嫌拒执罪情形的,由执行机构移送执行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走公诉;公安机关在收到移送案件后一个月未立案侦查的,由执行机构移送立案庭,进入自诉程序。“一审查、双移送”制度的实行,公诉、自诉双管齐下,确保被执行人的拒执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更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问:现在推行的“一乡(镇)一法庭”与之前的中心法庭有何不同?

答:中心法庭即传统意义上的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配有庭长、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有自有的审判、办公用房和配套设施,其核心职能是代表***依法行使审判权。而“一乡(镇)一法庭”不另建办公楼,不增加人员编制,不赋予审判权,与人民陪审员紧密结合,侧重于诉前化解纠纷,深化诉源治理。与中心法庭相比,“一乡(镇)一法庭”有以下特点:一、职能定位不同。“一乡(镇)一法庭”定位于司法调解、指导调解、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宣传、司法确认、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六大职能,重在诉前化解纠纷。二、机构设置不同。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由基层法院指派一名庭长负责整体工作,每个法庭选任几名当地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工作,协助庭长进行法律咨询与调解,形成办案和对外联系的工作平台。三、工作模式不同。实行庭长负责制,庭长每周定期到法庭开展工作,庭长的职责主要是调动乡镇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化解矛盾。法庭日常事务由人民陪审员处理,利用人民陪审员了解本土乡镇的历史传承、乡规民约的优势,由其先行处理矛盾纠纷。四、办公场所设置不同。在法庭办公场所方面,设置灵活,不盖新房,利用乡镇政府的1***2间办公室作为办公场所。

问:人民群众都非常关注执行难的问题,究竟什么是执行难?

答:执行难是指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等。具体表现为查人找物难、财产变现难等。但是在具体案件中,经常遇到因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和措施案件仍不能执行的情况,比如说一些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还有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执行人家徒四壁,本身就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应该称之为执行不能。执行人员为办理好每一起执行案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心尽力,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我们一直在努力,永远在路上。

问:“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有何优势?

答: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灵活高效,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活动的有效衔接,是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力举措。今后,全市法院将不断推进司法确认在各类调解组织中的全覆盖,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快速立案、快速办理,提升诉前调解吸引力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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