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文部署做好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表)

admin 414 2022-07-06


[编者按]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每年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现转发各地,供借鉴参考。

关于做好2014年度劳务派遣 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按照加强对劳务派遣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省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在省外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于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管辖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在省外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

(二)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在本省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

三、报告内容及提交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1),如实填写报告书中所列内容,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三)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1份)复印件;

(五)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六)2014年12月份的工资支付记录(派遣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工资支付记录;派遣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提供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记录)复印件;

(七)2014年12月份的被派遣劳动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凭证(派遣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提供不少于100人的社保缴费凭证;派遣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提供全部派遣员工的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八)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以上材料均需携带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复印件后原件退回。《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和《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印章,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印章。

四、核验方式和标准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对报告事项有质疑的,可进行现场核查。核验报告书后应当填写《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表》(见附件3)并存档。

(一)经核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合格:

1.在3月31日前提交了《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且填写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

2.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90%(含)以上;

3.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达到90%(含)以上;

4.无违法经营行为,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二)经核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基本合格:

1.在规定时限内(含核验机关责令的时限内)提交了《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且填写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

2.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60%(含)以上;

3.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达到60%(含)以上;

4.无违法经营行为,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核验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核验时应达到合格的标准,否则下一年度核验结果为不合格。

(三)经核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核验结果为不合格:

1.超过规定时限(含核验机关责令的时限)提交《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的;

2.《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隐瞒、虚报经营情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60%以下的;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在60%以下的;

5.在核验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业务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在报告期内因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而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罚的。

核验结果应在核验机关的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被派遣劳动者的监督,并将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受理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对逾期未提交书面报告或填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向被核验单位下达《对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4)。

(二)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于2015年5月30日前将核验结果及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总结核验经验,提高核验水平。要加强材料审核,对数据不清、材料不足的,要及时发现并要求限期补正,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对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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