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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本报讯(记者刘迅)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犬只伤害他人的,最高罚款1万元……5月7日,记者从我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对我市养犬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管理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商业聚集区、人口稠密区、旅游景区以及周边区域,经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后,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接受犬只寄养的,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除依法从事犬只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养犬。”
《条例》要求,个人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和犬只免疫证明,填写养犬登记表和犬只管理承诺书;犬只销售、诊疗等经营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填写养犬登记表和犬只管理承诺书。”
《条例》强调,相关部门将依法对违规养犬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为个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为个人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犬只伤人后,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就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养犬人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规定,“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养犬。”
此外,《条例》还对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年检、变更、注销、补办手续,以及遗弃、虐待犬只等行为进行了规范。目前,市民可通过“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网站“立法专版”查看《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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