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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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9
政策措施:
1.就业
(1)各地优化线上就业服务,开通网上办事渠道,推动失业登记、就业扶持政策申请等业务网上办,为劳动者提供便利。
(2)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在中国公共招聘网设置专栏,公布各地省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地址,发布各地就业服务便民举措,为劳动者提供持续服务。
(3)向全国返岗劳动者发出题为《平安就业,迎接春暖花开》的一封信,留在湖北的,强调保障权益,勉励安心等待,慰问奋战在一线的劳动者;准备返岗的,提醒合理确定返岗时间和出行防护,有序出行;想找工作的,提供线上招聘渠道,引导找到工作后再出门;暂不工作的,引导参加学习培训,掌握技能。
(4)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及时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指导农民工等人员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指导企业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
(5)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申请展期不超过1年。
2.社会保障
(6)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后,已经能够提供包括转移接续申请在内的等9类22项重点服务。可以在网上申请办理各类业务,不需要现场填表或提交纸质凭证。
3.劳动关系处理
(7)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8)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9)当事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劳动报酬
(1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2)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13)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5.培训及考试
(14)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一是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疫情期间,依托五家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二是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质量。针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优化用户界面、完善课程内容、增强师资力量。三是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服务。做好风采展示、资费优惠、就业需求信息对接、培训后评估等配套工作。四是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加强线上线下融合,支持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优先在公共实训基地参加技能实训,鼓励平台间共享培训资源。
(15)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国职业培训在线”(http://px.class.com.cn)、“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在线”(http://jc.mohrss.gov.cn)、“新职业在线学习平台”(http://xzy.mohrss.gov.cn)、“中国***人事人才培训网”(http://chinanet.gov.cn)、“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网”(http://edu.mohrss.gov.cn)等培训平台,将对劳动者个人、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师生开放,免费提供线上培训资源以及视频课程、电子书、课件、动画等职业培训教学资源。劳动者参加线上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补贴。
(16)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核、评价结果查询、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换)发、证书数据信息更正等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方式,推行“不见面”服务,帮助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17)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技能人员,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18)各地制定线上培训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于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课程培训合格证明的学员,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19)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参加线上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不含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6.其他
(20)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原则上实行不见面服务,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办理业务,减少非必需的现场办理。
(21)行政复议申请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申请期限继续计算。当事人因前述原因难以参加行政复议的,依法中止行政复议,最大限度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权利。
相关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5.《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工办发[2020]1号)
6.《***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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