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条件)

admin 944 2022-07-17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

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5号

***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职工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除应当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已支付不低于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总价款20%的首付款资金。

第四条(套数认定)

符合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

第五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共同产权人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贷款材料)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除应当按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第七条(贷款办理)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产权人及同住人等当事人应当共同前往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托机构网点提出贷款申请。

对于准予贷款的,受托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产权人及同住人等当事人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贷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发放前,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第九条(补充还款人)

借款人除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外,还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还款。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当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原件)。

第十条(贷款风险防范)

贷款受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贷后管理等,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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