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的通知

admin 819 2022-07-18


关于印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0〕4号

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2009年12月1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 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或者缓缴:  单位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60%的。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应是生产经营不稳定,且单位职工月平均 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  第三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附件一)    2. 单位上一年度相关财务报表3. 经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盖章后的当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 会保险费核定表》(附件二),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则需提供经单位职 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第四条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地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 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县管理部应按规定将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材料报市公积金 中心审批,通过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五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时间段应为当年七月***次年 六月。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时间段应为欠缴期间的公积金缴 存年度,但不得早于1999年7月。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5%,待单位经济 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提高缴存比例。  申请缓缴的,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规定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事项,并每 年专题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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