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九九年度商业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admin 574 2022-07-18


关于做好九九年度商业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9〕19号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九九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下同)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工作即将开始,由于提取工作政策性较强,面广量大,且各商业银行是***办理这项工作,为做好今年提取工作,特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经办行要加强领导,配备人员,精心操作,保质保量按时做好提取工作。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及时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联系。  二、办理时间:  九九年三月底以前作准备工作,四月份办理提取工作。  三、宣传工作:  1. 各经办银行要出安民告示,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流程。  2. 向个人贷款户发出有关办理事项通知。  四、基本规定:  1. 提取原则:  只有购买所有权住房(含售后公房)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购买、使用权住房不能提取,且借款人不得直接从建行提取现金用于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组合贷款本息的,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 提取范围:  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和借款人配偶,贷款申请书中确认的参与还贷人员。  3. 提取金额(含补充公积金):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参与还贷人提取公积金储存额百元整数,且金额不超过月还款额的12倍。  4. 提取证明:  由单位盖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由提取人填写的《上海市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提取人及委托人身份证。  五、工作流程:  1. 受理:  借款人在4月30日前,持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贷款经办行办理,借款人须填写一式二联“提取证明”交接单,经办银行核对身份证后一联盖章作为回执(十天后凭回执换取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第三联),一联由经办行留存。  2. 内部传递:  贷款经办行受理并汇总后填写统一编号的提取申请书交接清单(一式三联),以传真方式到市建行房贷部业务四科查询,业务四科在二个工作日内盖章回复,不能提取须写明原因,退查询行再作处理,贷款经办行凭业务四科出具的查询单,按提取百元整数储存额且金额不超过12个月的月还款额要求,填写提取金额,到市建行房贷部指定建行支行送交提取证明、提取申请书、交接清单,办理提取手续。建行支行在四个工作日内按交接单上提取数额,将款项转入贷款经办行指定帐户,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第四联交单位记帐,第三联交商业银行转交支取人。  六、入卡还贷:  贷款经办行收到提取款项后,应在二天内转入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储蓄卡、信用卡等)。借款人无借记卡的,应为其设立借款人存款帐户,按月扣还贷款,负责将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第三联交个人并收回“提取证明”交接单回执。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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