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管理的通知(公积金上限 补充公积金)

admin 959 2022-07-18


关于加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管理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2〕59号

本市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自2002年7月1日起,本市对补充住房公积金设置缴存上限,各缴存单位和受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考虑到现阶段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正在深入展开,部分单位将住房分配货币化以补充住房公积金形式实施,缴存金额较大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调整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意见》,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突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单位应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书主要内容:经社保核定的职工缴存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基数和核定基数清册、突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的人数和金额,并注明理由。  二、申请突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单位应提供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房改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应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超额补充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应超过单位为职工申报工资基数的15%减去单位按缴存限额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后的差额部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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