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通知(改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admin 476 2022-07-18


关于重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7〕55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 在办理离休、退休手续时;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6. 偿还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本息时。  二、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除应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购买自住住房,需提供业已生效的住房买卖合同(住房预售合同)或者动拆迁产权房安置协议书;  建造自住住房,需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区、县建管部门同意建造的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执照、施工合同等;属于合作建房形式的,应提供合作建房合同(协议书);  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区、县建管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原房地产权证、施工执照、施工合同等;  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原房地产权证、区、县房管部门关于房屋应该大修的有关证明、业主委员会关于大修的决议、大修费用的分摊结算报告等。  2. 离、退休职工应提供本人的离、退休证、身份证。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需提供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簿(户口注销的原因必须是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本人身份证。本人不能亲自前来提取的,需提供经本人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件。  5.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户口簿、提取人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和身份证、遗赠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6. 偿还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本息的,应在签订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由贷款银行每年一次进行划帐处理。职工本人无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三、 职工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条件  职工只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的直系血亲(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如自己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必须征得他们的书面同意,并同时提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四、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方式  除符合本通知***条第2、3、4、5规定可以提取现金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必须用转帐方式,并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总额(费用)。同时,若职工凭住房买卖合同(住房预售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在住房买卖合同(住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内提出;住房买卖合同(住房预售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期的,应在住房买卖合同(住房预售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 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情况  1. 职工购买住房使用权,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诸如动迁安置过程中支付的超面积部分的费用、单位住房分配过程中支付的所谓的建房费用、公有住房交换过程中支付的差价费用等,都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予以支付;  2. 职工没有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如果职工只是待退休,没有正式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或者职工已辞职、被单位辞退、开除,没有重新就业而又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3. 职工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然丧失劳动能力,但没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如果职工只是因病下岗,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只是生病而需支付大量的医药费等等,都不能提取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4. 职工没有迁移户口,或者未到境外定居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如果职工到外省市工作,户口仍在上海,或者因违法犯罪,户口被注销的,或者出境旅游、留学没有定居的,均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5. 不符合本通知***条规定的其它情形的,也不能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各单位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及各区、县支行,应互相配合、共同把关、妥善办理,保证符合条件的职工顺利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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