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199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admin 1039 2022-07-18


关于调整本市199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8〕27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四条、《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的规定精神,并报请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8〕10号文),本市自1998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具体规定如下:  一、 关于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规定。  本市自1998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199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7年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计算口径界定如下:  (一)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1997年工资总额构成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1997年工资总额按***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二) 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三) 下列几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1. 1997年分配到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1997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1998年1月***6月期间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仍以其进单位次月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条件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也按上述口径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2. 1997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 1998年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以原单位1997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4. 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1997年因工资打折扣或只有临时工资收入的,按其年实际发放月平均工资为计算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  5.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其计算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1997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二、 关于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 199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6%。  (二) 因严重亏损而无法按6%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的单位,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批准,并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在批准的一年内,职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5%缴存。  (三)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9%之间,具体比例由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决定。  三、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上、下限。  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低于54元的,按54元定额缴存;凡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超过228元的,按228元定额缴存。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设上、下限。  四、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六、 凡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部分的资金列支渠道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仍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统计局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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