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督缴、催缴、清欠机制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admin 975 2022-07-18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督缴、催缴、清欠机制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9〕20号

各区县管理部、建行各支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存率,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现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督缴、催缴、清欠机制的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督缴、催缴、清欠机制的试行方案》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OO九年四月二日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督缴、催缴、清欠机制的试行方案

督缴、催缴、清欠(以下简称督、催、清)是指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一旦发生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公积金管理机构立即启动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系统地建立一套“督、催、清”机制能够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存率,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一、 督、催、清的对象  1. 督缴对象: 是指欠缴1***3个月的单位。(欠缴单位的口径: 月末统计,当月应缴未缴即为欠缴。)  2. 催缴对象: 是指欠缴4***12个月的单位。(经督缴后仍然未缴的单位)  3. 清欠对象: 是指欠缴12个月以上的单位。(经催缴后仍然未缴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  试行阶段可将10—50人以上的单位列为督、催、清的重点。  二、 督、催、清的工作程序  1. 督缴  单位一旦发生欠缴,立即进入督缴程序。督缴工作每月开展(督缴目的是提醒),由建行各支行负责实施。  (1) 每月第5个工作日起,建行各支行根据“督、催、清”系统生成的督缴单位名单先采取电话方式,提醒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缴的义务,并对已完成电话通知的单位及其状况在“督、催、清”系统中作出标记。  (2) 对于已电话通知的单位,7个工作日后,由“督、催、清”系统生成到期仍然未缴的二次督缴单位名单,建行各支行通过邮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督缴通知书》的信函方式,再次提醒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缴的义务,并对已完成发送通知的单位及其状况在“督、催、清”系统中作出标记。  (3) 除电话和信函两种规定方式外,建行各支行还可行使其他行之有效的督缴方式。  对于当月电话和信函通知不到的单位,应在“督、催、清”系统中作出标记,若次月仍处于欠缴1***3个月,则继续列入督缴范围。  此外,督缴方式还可利用网站公积金会员系统对会员单位作缴存预通知或逾期督缴通知。  (上半年试行期间统计的欠缴单位暂不包括欠缴1个月的单位,因为欠缴1个月的单位可能是由于隔月缴存造成的,待今后信息补充完善后再增加。)  2. 催缴  经建行督缴无效,即进入催缴程序。催缴工作每月开展(催缴目的是履行管理职责),由区县管理部负责实施。  (1) 每月第5个工作日起,各区县管理部根据“督、催、清”系统生成的催缴单位名单(欠缴4个月以上),向单位以挂号信方式邮寄(也可采取区域范围内隔日快递年包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告知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通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应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对已完成邮寄通知的单位在“督、催、清”系统中作出标记。  注: 对于当月邮寄或快递通知不到的单位,应在“督、催、清”系统中作出标记,若下月仍处于欠缴4***12个月,则继续列入催缴范围。  (2) 列入催缴范畴的欠缴单位在各区县管理部送达《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后仍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的,由“督、催、清”系统生成仍然未缴的单位名单(欠缴4***12个月),各区县管理部应对这些单位进行调查,摸清欠缴原因,并将欠缴原因在“督、催、清”系统中作出标记,同时根据单位欠缴的不同原因,分类采取5项措施:  ① 单位在欠缴一年内完成补欠(指欠缴时间小于4个月)。  ② 分期缴存: 单位暂有困难,申请分期缴存。区县管理部应要求单位制订分期缴存计划(分期缴存时间限定两年以内),并将计划录入“督、催、清”系统。今后每月不到缴存计划期的欠缴单位不列入督、催范畴。到期不按计划执行,由“督、催、清”系统生成单位名单,由区县管理部摸清情况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③ 缓缴: 单位严重亏损,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公积金年度。单位缓缴被批准后,“督、催、清”系统要与“缓缴审核”系统勾连,将缓缴标记记入“督、催、清”系统。单位在缓缴期间不列入督、催范畴。缓缴期满不符合继续缓缴条件的又不继续缴存的,由“督、催、清”系统生成单位名称,由区县管理部摸清情况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④ 挂帐: 区县管理部通过各种途径联系不到单位,单位已工商注销或两年内未发生公积金业务,则暂作挂帐处理。由管理部在“督、催、清”系统中将挂帐标记记入。挂帐单位不列入督、催范畴。一旦不符合挂帐条件,由“督、催、清”系统生成单位名称,由区县管理部摸清情况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⑤ 移交执法: 对于不符合上述几类条件的单位,即移交执法。  3. 清欠  清欠是一项日常性工作,由归集管理处牵头,会执法监督处及区县管理部共同实施。对经催缴后仍然未缴存的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和后续事宜处理,主要是:  (1) 分期缴存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  (2) 缓缴到期后情况的跟踪。  (3) 挂帐资格的跟踪。(挂帐单位被激活后,应及时恢复。)  根据单位的不同情况,清欠手段主要是两种,一是利用社会力量,比如利用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等力量来共同清欠;二是执法。  三、 督、催、清的工作职责分解  这项工作由归集管理处牵头,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信息管理处、技术开发处、网站管理办公室参与,建行和区县管理部实施。具体职责分解如下:  归集管理处负责建立和运作工作机制,主要有确定统计口径,设计工作流程,提出系统业务需求,组织指导建行和管理部的督、催、清工作,下达工作指标,牵头协调与之相关的问题。  政策法规处负责研究制定与督、催、清相关的配套政策。  执法监督处负责研究和落实督、催、清工作与执法工作的衔接。  信息管理处负责制订信息标准、代码标准和报表分类。  技术开发处负责信息数据和系统开发。  网站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员单位的信息采集、发送及执行情况跟踪。  建行负责督缴工作,配合催缴和清欠工作。  区县管理部负责催缴、清欠工作。  四、 督、催、清的考核机制  1. 考核对象为建行和区县管理部。对建行的考核纳入建行考核办法(2009年为考查内容);对管理部的考核纳入中心对管理部的整个考核体系中,这项指标作为考核体系中的一部分。  2. 考核方式为定量考核,主要看年底欠缴单位总数是否控制在一定比例内。(2009年考虑欠缴率比2008年降低3个百分点)  3. 考核依据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  五、 开展督、催、清工作的实施计划  ***季度:  1. 归集管理处制定方案。  2. 建行部分支行开始试点。  第二季度:  1. 归集管理处提出过渡时期的系统业务需求。(4月上旬完成)  2. 归集管理处组织建行各支行及各区管理部业务培训。建行各支行开始实施督缴工作,各区县管理部开始实施新增欠缴单位的催缴以及对历史***欠缴单位的清理工作。  3. 技术开发处提出系统需求分析报告,对过渡时期系统开发调试,并逐步投入试用,以边开发、边调试、边试用为原则。  4. 研究执法移送机制。  5. 发放“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告”。  第三季度:  1. 建行结合基数调整工作进行相关督缴信息采集,如单位联系地址、发薪日、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2. 网站管理办公室对会员单位试行催缴,并完善相关联系信息。  3. 归集管理处与技术开发处对过渡时期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反馈、调整和完善。  第四季度:  1. 召开单位、支行、管理部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前三季度开展的督、催工作进行总结和完善。  2. 全面的业务系统建设工作,在过渡期工作开展的同时进行研究建设。  3. 对确定的各项清欠措施进行全面试行,选择部分单位移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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