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2013年公积金基数)

admin 1504 2022-07-19


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4〕36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市自2004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本市自2004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3年月平均工资。  200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0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00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776元。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64元。  四、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五、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单位在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

为便于各单位贯彻《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的精神,现对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基数调整)工作提出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数调整的范围、时间    1.已完成2004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基数调整。此项工作在2004年7、8两个月内集中开展,8月底基本完成。在调整基数的同时,进行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的核对和修改。    2.在上述范围的单位基数调整工作基本结束后,对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进行基数调整,具体时间安排在2004年9月份(相关的政策、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在调整基数的同时还要对2004年6月份以前本单位职工的欠缴金额进行计算和清理;需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在9月份后集中办理。  二、基数调整的操作事项    (一)基数调整的方式基数调整采取单位自行盘片调整为主,网上调整等方式为辅。    (二)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各单位在完成2004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即分批分期地通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基数调整。  2.采用自行盘片调整的单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得基数调整数据。***,按建行通知的时间,携带好软盘或U盘(500人以上的单位最好携带U盘),到所在地指定的基数调整网点领取数据盘片;第二,2004年6月25日前已在注册单位会员成功的单位,可以在完成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6个工作日后,直接登陆下载调整数据,另存到软盘或U盘。单位获得盘片后,按盘片的数据格式和操作说明,录入职工工资基数,计算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然后,单位应按盘片设置的要求打印出《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最后,单位应将盘片和《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及汇缴书、汇缴支票一并交基数调整网点。  3.采用网上调整或其他调整方式的单位,可在完成基数调整并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向所在地指定的基数调整网点提供上述基数调整的相关资料。  4.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对完成基数调整单位的有关数据查验后,即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上加盖验证章予以通过。  (三)基数调整注意事项    1.2004年基数调整将采取抽查的方式审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凡被抽查到的单位,应配合提供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  2.在完成基数调整后,如职工月缴存额有错误并需重新调整的,单位可在全市基数调整基本结束后,凭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交建行统一安排时间重新调整。  3.需补充和修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单位性质代码”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事项   (一)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到所在地基数调整网点领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职工集体签名)后,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3.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应先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核同意,再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地点为单位所在地基数调整网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地点同上);最后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4.单位持已通过审批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到所在地基数调整网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二)申报材料《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另附2003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和《2003年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核定表》。  四、基数调整期间有关信息变更和查询的事项在基数调整期间,如单位尚未领取或遗失《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以及需变更《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单位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可到所在地指定的基数调整网点咨询后,到所在地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办理领证、补证或变更事宜。  在不影响调整进度的前提下,进行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的补充、核对和修改。单位信息补充和修改的操作按规定要求办理;个人信息补充和修改的操作按日常业务办理的要求和途径到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办理。  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可到()上查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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