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计划财务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admin 590 2022-07-19


关于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计划财务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9〕1号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计划财务管理,特制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计划财务管理的办法》,请照此实施。

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计划财务管理的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计划财务管理的办法

***章总则  ***条为加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过程中的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结合各商业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各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的计划、财务管理以市中心计划财务处为主,个人贷款的贷款业务管理以市中心贷款管理处为主。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三条各商业银行编制年度个人贷款计划报市中心计划财务处,由中心计划财务处进行初审后报中心主任审定。  第四条市中心根据下年资金情况、各商业银行上年实际发放个人贷款情况及商业银行按揭组合贷款配套比例,安排公积金个人贷款计划。  第五条市中心计划财务处按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的个人贷款计划(包括用于市中心集中建房贷款、直接建房贷款所需的个人贷款计划额度),下达个人贷款使用计划***各商业银行,并告知中心贷款管理处。  第六条各商业银行按市中心下达的年度计划额度编制月度用款计划,于每月25日前报下月个人贷款计划,计划财务处按月均衡调度。各商业银行当月未使用的计划不作调剂使用。  第七条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市中心对各商业银行按揭组合贷款实际发放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即相应调减公积金贷款计划额度。各商业银行如需调整公积金贷款计划,也需按年度计划申报程序进行,市中心每年作一次计划调整。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八条市中心计划财务处根据下达的使用计划,按月分次将个人贷款基金划***中心在各商业银行的个贷基金存款专户。  第九条各商业银行应对市中心的个贷基金存款专户按同业往来利率结息,于结息日将利息划***市中心的结算户,并提供对帐单。  第十条每月***个营业日,各商业银行应将上月个贷基金存款户结余额划***市中心公积金专户,并保证当天到帐。  第十一条各商业银行对每月应还公积金个人贷款本金及利息于次月***个营业日分别划***中心公积金专户及结算户,并保证当天到帐。  第十二条各商业银行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中心计划财务处报送上月报表。  第十三条市中心每月核对个人贷款基金划拨数、使用数,并根据贷款管理处提供的贷款发放数、还款本金数、还款利息数核对资金实际到帐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中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市中心公积金专户: 05502588230001350、结算户: 05502588230001072,开户行: 建行房地产信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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