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

admin 630 2022-07-19


关于加强对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沪公积金〔2001〕101号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各支行:  本市近期陆续发现有人持伪造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由于这些伪造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制作精良,以假乱真,给各支行经办人员的审核带来很大困难,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为防范以虚假产权证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现就有关提取审核环节紧急通知如下:  一、审核方式  凡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到所购房屋交易登记所在地的建行各区(县)支行办理提取手续,其他支行不予办理。  二、审核材料  除职工购买自住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抵冲部分或全部购房款外,其他各类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律要求提取申请人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  三、审核程序  对购房类提取建立提取审核制度。职工持有关购房证明材料向各支行提出提取申请,各支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职工购房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查,以辨别所提供材料的真伪;如发现有人凭虚假证明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会同所在地房产交易中心及时向当地警方报案。  四、提取金额和期限控制  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但所提住房公积金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房款总价。提取截止期限应控制在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五、“已支取公积金”章的使用方式  凡职工购房申请提取配偶、同户成员或直系血亲等多名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各支行在审核确认后应当在《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内页上加盖“已支取公积金”章。已加盖“已支取公积金”章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不得再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六、代提人的条件  凡购买各类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般情况下应由申请人本人来办理提取手续。如系委托他人代提的,代提人必须是申请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并应在办理提取手续时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或结婚证)和委托证明。  七、身份证核对  凡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支行应对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如果两者不一致,应要求职工先办理身份证修正手续,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一年九月六日

上一篇:关于调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公积金缴存基数是2010元)
下一篇: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废)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