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

admin 912 2022-07-19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和方便具有真实租赁行为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1号),现就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和限额。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2018年10月1日(不含)期间,符合《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3号)规定的提取条件,且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提高为3000元;未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仍为2000元。

自2018年10月1日(含)起,职工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提高为3000元。

二、优化提取方式。经租赁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职工,原则上应当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的官方平台、租赁平台在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手续。

三、简化提取要件。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要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通过租赁平台进行信息核验。

四、本通知施行前的提取委托及到期的处理。在本通知施行前正处于委托期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继续适用《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规定。

委托到期职工申请续提的,在2018年10月1日前可按原规定办理;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未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不得办理续提。

五、核验租赁信息。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后,因住房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等,职工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提取业务的变更、终止手续。市公积金中心有权通过租赁平台获取并核验申请职工住房租赁合同的登记、变更、终止等信息。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规定。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要件、办理流程、提取限额仍按照《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执行。

七、租赁企业集中办理的提取规定。职工租住经认定符合网签备案或其他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的住房,申请由住房租赁企业集中办理提取业务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制定操作细则。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操作细则。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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