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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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关于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市,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的意见
沪公积金法〔2000〕50号
1999年7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了非沪籍职工可以参加本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下同)。此政策出台后,受到外地来沪人才的普遍欢迎。现有一部分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沪籍职工,因各种原因调离上海,要求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就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出以下意见: 一、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可以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二、非沪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 2. 与上海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出具的能证明劳动关系终止的其他证明); 3. 离沪后被原籍所在地或其他城市的单位聘用的,应提供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 非沪籍职工应在离沪后六个月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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