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标本兼治 补齐短板弱项 切实提高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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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9〕54号
各处室、各区(县)管理部:
现将《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对外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行为,提高窗口服务质量,评价和考核窗口工作人员,塑造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良好对外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主要包括仪容仪表、服务态度、服务用语、服务纪律、窗口环境等内容。
第二章 仪容仪表 第三条 挂牌上岗,标识准确。窗口人员上岗必须规范佩戴、摆放统一的服务标识牌。 第四条 统一着装,保持整洁。窗口人员要统一着装,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 领口袖口保持清洁,衬衫最多只能解开颈下***粒纽扣。 (二) 衣、裤口袋尽量不装物品,以免变形,影响美观。 (三) 男员工应穿深色皮鞋,女员工应穿黑色、棕色或白色皮鞋,男女员工都不允许穿拖鞋。 第五条 发型自然,不染异色。 (一) 男员工不留长发,不剃光头,不蓄胡须。 (二) 女员工可留各式短发,发型自然;留长发应束起或盘起,刘海不宜过长。 第六条 仪表大方,打扮得体。 (一) 佩戴饰品精简得体,不得过于耀眼,一般不超过3件。 (二) 不得戴有色眼镜从事工作。 (三) 不得纹身,不留长指甲。女员工不得浓妆艳抹,不涂有色指甲油。 第七条 坐姿端庄,站姿挺直。 坐时姿势端正,目光平视客户,不翘“二郎腿”或斜靠在椅背上;站时挺胸不弯腰,手臂自然垂放。
第三章 服务态度 第八条 微笑服务,友善亲和。业务受理中要做到微笑服务,增强亲和力。禁止冷笑、讥笑,禁止对客户紧绷着脸、萎靡不振或爱理不理。 第九条 首问责任,提高效能。接待客户咨询、办事的***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都要认真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 (一) 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接待客户咨询时,首问责任人应热情、耐心解答;接待客户办理业务时,手续完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若手续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业务要求及所需全部材料。 (二)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解释并主动告知承办部门,必要时为其联系相关责任人。 (三) 对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事项,一时难以答复或需要请示、协调,不能当场办结的,首问责任人应请客户留下联系方式,事后及时请示、协调并予答复。 第十条 接待客户,主动热情。客户走近柜台,主动招呼,目视客户并问好。 第十一条 解答咨询,耐心细致。解答客户询问,态度耐心诚恳,语言通俗易懂,表达清晰准确。 第十二条 办完业务,礼貌道别。办完业务将表单、凭证递交客户时,动作要轻,不扔不摔。提醒客户核对、收好。客户临走时,应礼貌道别。
第四章 服务用语 第十三条 用语规范,语调适中,语气平和,语言亲切。提倡使用普通话与客户进行交流。要坚持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十字文明用语。 第十四条 接听电话。要在三声铃响之内接听,并注意长话短说、言简意赅;在接听客户投诉电话时,要调整好情绪,使用礼貌用语;如需代转电话时,要热情地为对方转接;如对方拨错电话,应礼貌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常用服务用语。 (一) 接听客户电话时,主动自我介绍:“您好,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工号××(如0301),请讲。”交谈结束应说:“再见”,待对方挂机后再放电话。 (二) 接待客户时,使用:“您好,请问您办理什么业务?”或“您好,请问您是否办理××业务?”当业务繁忙时,应说:“请稍等。” (三) 客户办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业务时,应说:“请您出示××(资料、证件)。” (四) 客户提供的资料不全时,应说:“对不起,办理这项业务需要提供××(资料、证件)。”并简要介绍相关规定。 (五) 客户办理的业务需到其他指定地点办理时,应说:“对不起,这笔业务需到××(部门)办理。”并简要介绍相关规定。 (六) 办完业务后,应说:“这是××(凭证、单据),请收好。” (七) 客户办理业务时,若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婉言谢绝:“对不起,因为××原因,不能为您办理。” (八) 办理业务时,因特殊原因需接听电话,应说:“对不起,我接一下电话,请稍候。”接完电话后,应说:“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九) 办理的业务需客户签字时,应说:“请您在这里签名!” (十) 客户向自己表示歉意或谢意时,应说“不要紧”、“没关系”。 (十一) 与客户道别时,应说“再见”或“请您慢走”。
第五章 服务纪律 第十六条 遵纪守法,保守秘密。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保守客户秘密,维护客户权益。 第十七条 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业务处理,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按规定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九条 准备工作,提前进行。要提前5分钟做好上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对外服务,准时满点。严格按照对外公示的时间接待客户,未经批准不得中途或提前停止接待。 第二十一条 中断服务,及时明示。工作期间,因故离柜中断服务,必须向客户明示,摆放“暂停”指示牌。 第二十二条 听取意见,虚心谦和。对客户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虚心接受;遇到自己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请示领导;在工作中受到委屈时,要顾全大局,谦和礼让,禁止与客户争吵。 第二十三条 遗失物品,主动归还。发现客户遗失物品,应主动当面归还;若不能当面归还的,应妥善保管,并积极与客户联系,将物品归还客户。 第二十四条 工作时间,不涉他务。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大声喧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严禁在工作期间用餐、吃零食,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严禁酒后上岗,不准带小孩上岗。尽量避免打私人电话,禁止打电话闲聊或长时间占用电话,不得当客户面拨打手机、发短信。 第二十五条 不准以任何方式和借口怠慢、顶撞、刁难、打骂客户。
第六章 窗口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项物品,摆放整齐。桌面上各项办公用品应按照统一、规范、实用、美观的原则进行摆放;私人物品应放置在抽屉或橱柜内。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保持桌面地面干净整洁,做到无垃圾、无杂物、无灰尘、无纸屑、无异味。每个工作日结束前清理办公环境,物品归位、打扫卫生、倾倒垃圾。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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