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缴交和支取具体处理意见(公积金可以支取)

admin 793 2022-07-20


关于公积金缴交和支取具体处理意见

沪房改办〔1991〕30号、沪建行房信〔1991〕19号

各委办局、区、县:

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房改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为做好公积金缴交和支取工作,特提出如下具体处理意见:   一、公积金银行帐户的设立      1. 实行公积金办法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各区支行(以下简称区支行)设立单位公积金户。开设帐户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到区支行指定的对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     2. 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在区支行单位公积金户名下设立职工公积金缴交户。设立帐户的依据是单位提交的,经上级人事、劳资部门审核同意的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和清册汇总表。开设手续由单位财务部门到经办行办理。单位新增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开设公积金缴交户,由单位财务部门提交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经办行办理。      公积金汇缴清册的形式分两种:书面清册、计算机盘片及打印清册。    3. 单位在办妥开户手续后设置单位公积金帐,并可设置职工公积金分户帐,为办理支取、转移、对帐、查询提供必要资料。     二、公积金汇缴       1. 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总缴交办法。公积金中个人应交款,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负责代缴,并连同单位提供部分,在发工资日后五天内(遇例假日顺延),向经办行办理汇缴手续,汇缴时提交由单位填写的《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联,其中一联留存单位)和开具的转帐支票。当月无人员变更,可不提交《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 经办行对单位提交的《公积金汇缴书》、《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开具的转帐支票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一联《公积金汇缴书》上加盖银行印章后退还给单位,作为已办理汇缴手续的凭据;其余二联分别由区支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     3. 单位财会部门根据加盖银行印章的一联《公积金汇缴书》,按付款银行划付支票款项日期,登记单位公积金帐,并可根据《公积金汇缴清册》和《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登记职工公积金分户帐。     4. 单位逾期汇缴公积金,必须另行缴纳每天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单位收到银行公积金滞纳金缴款通知书后,开具转帐支票到其基本帐户的开户银行以托付方式将滞纳金划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滞纳金专户。     三、公积金补缴   1. 补缴对象   (1)未按时汇缴公积金的职工;   (2)凡使用公积金购建自住住房出售后,须如数存入公积金的职工;   (3)凡将本人的公积金供本户成员或直系亲属购建自住住房,现本人须自购住房的职工。     2. 单位补缴公积金时,应填写《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和《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二联,清册一联留存单位),开具转帐支票到经办行办理补缴手续。    3. 经办行对单位填写的《公积金汇缴书》、《公积金补缴清册》和开具的转帐支票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一联《公积金汇缴书》上加盖银行印章退还单位,作为公积金补缴手续的凭据,其余二联分别由区支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     4. 单位财会部门根据加盖银行印章的一联《公积金汇缴书》,按付款银行划付支票款项日期,登记单位公积金帐;并可根据《公积金补缴清册》登记职工公积金分户帐。     四、公积金支取   1. 支取对象   (1)离、退休职工;   (2)调离上海市、出国定居职工;    (3)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购买住房、自建住房、翻修大修私房需动用积累的公积金的职工。     2. 支取公积金时,个人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单位按规定审核后,由财务部门开具《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三联),到经办行办理申请取款手续。    3. 经办行接到《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第三联《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银行印章,退交给单位,作为取款凭证,另二联转区支行复核,经复核无误,由区支行填写一式四联支款凭证,将***联附在《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后面作为区支行记帐凭证,第二联作为经办行付款凭证,第三联给单位作为记帐凭证,第四联和一联《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由区支行转送给公积金管理中心。     4. 单位财会部门应根据银行的支款凭证,登记单位公积金帐,并可登记职工公积金分户帐。     五、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变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根据该职工公积金分户帐余额,开具《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到经办行办理转移手续。     经办行对《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进行审核,***联加盖银行印章退回调出单位,作为该单位记帐销户凭证;第二联作为区支行记帐销户凭证;第三、四联转给调入单位开户的区支行。     调入单位开户的区支行以《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三联作为增加调入单位公积金户余额的记帐凭证,然后在其名下编列该职工公积金缴交户帐号和记帐。第四联给调入单位作为该单位公积金帐的记帐凭证并可登记职工公积金分户帐。     六、公积金的中断或恢复   职工因故中断工资关系时,缴交公积金随之中断,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该职工公积金缴交户内。待职工工资关系恢复时,再继续缴交公积金。无论中断还是恢复,单位均应填写《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中的相关栏目。     七、公积金的利率、结息、对帐和查询   1. 公积金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如利率调整,在调整日前按原利率计算,自调整日起按新利率计算,职工公积金缴交户每年六月三十日结息一次,利息计入本金。     2. 区支行在结息后二个月内开具职工公积金缴交户对帐单,委托单位与职工对帐,核对无误后,将利息总数记入单位公积金帐,并可将每个职工应得的利息分别记职工公积金分户帐。对帐单应保存一年。     3. 单位和职工在年度中间,需要查询单位公积金户和职工公积金缴交户上年结余数和当年缴交数时,单位可向区支行查询,职工可向单位查询,也可持单位证明到区支行查询。     此处理意见请按照办理。郊县城镇按本市房改方案实施时可参照办理。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一九九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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