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积金缴交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admin 733 2022-07-20


关于对公积金缴交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改办发〔1992〕字23号

各单位:

自从市区在1991年5月1日;郊区在1991年12月1日实施房改方案以来,在市委、市府的领导下、在市住房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在各方面的协同配合下,在广大群众的支持下,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1992年5月底统计,全市缴交公积金7.11亿元,认购住房建设债券0.53亿元,出售优惠价房7万平方米。  今年用房改资金投入住宅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共8.5亿元。其中,单位和个人购建房贷款5亿元;解决人均居住面积2.5平方米以下特困户专项贷款2.5亿元;支持危房、棚户、旧房改造专项贷款1亿元。  但在公积金归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是部分单位滞交公积金。  现对公积金滞交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今仍滞交公积金的单位,务必在七月份单位发薪日后五天之内进行补交。    二、从1992年7月份起正式执行滞纳金的规定,凡不按规定日期内缴交公积金(包括1992年6月份之前滞交的公积金在7月份仍未按规定日期内补交的),每逾期***,征收公积金缴交额的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职工每月由单位代为扣缴的公积金,由于该单位未按时缴交,产生与银行近期发出的缴交公积金对帐单的本息金额不符,由滞交单位向职工群众说明原因,做好工作。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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