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admin 730 2022-07-20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9〕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9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201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8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本市2018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调整时间

各单位可以从2019年4月1日起登录()的基数调整专栏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三、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9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文的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四、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五、月缴存额上下限

2019年度月缴存额上下限于2019年4月1日对外公布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为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单位办理,与社保基数调整同步,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各单位应当提前做好经费和预算安排,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二)2019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具体可登录的基数调整专栏查阅、下载和直接办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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