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要求和业务流程的通知

admin 734 2022-07-20


关于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要求和业务流程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1〕12号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沪公积金管委会〔2011〕 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关于“借款人的认定范围和条件”,以及“贷款前提取的要求”等方面条款补充以下具体操作要求和业务流程,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共同借款人的认定范围和审核要求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经适房贷款”)共同借款人的范围,增加借款人家庭的经适房贷款额度。  (一) 认定范围经适房贷款共同借款人的认定范围包括:    1. 借款人的配偶    2. 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    3. 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    4. 借款人的直系血亲   (二) 审核要求对于经适房贷款共同借款人应按以下顺序和要求逐个审核后,纳入共同借款人的范围:  1. 对于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应作为经适房贷款共同借款人。  2. 若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或贷款申请额度尚无法满足购房资金需求,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作为经适房贷款共同借款人。  3. 若上述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申请仍然存在购房资金不足的情况,则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直系血亲,经本人同意,可纳入为经适房贷款共同借款人。

二、 关于贷款的审核材料和审核流程   (一) 审核材料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房贷款需提供材料为: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婚姻证明或其他关系证明、所有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抵押承诺书原件和复印件之外,还应按如下要求提供相关贷款材料:    1.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或出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 房价20%以上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 房屋预售需提供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预售许可证(均为复印件),预告登记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出售需提供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大产证(均为复印件);    4. 开发商或销售代理商收款账号。  (二) 审核流程    1. 咨询。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业务部和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的担保机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经适房贷款咨询工作。    2. 申请。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 一是实地申请。借款人携带贷款申请材料,根据事先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前往指定的贷款受理单位,递交借款申请;二是网上申请。借款人可登陆上贷款受理平台,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进行贷款预受理,预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借款申请人预受理结果,并通知借款申请人携带贷款申请材料前往指定贷款受理单位办理业务。  3. 审核。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经适房贷款审核工作。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借款申请人对贷款资格、贷款年限和额度提出异议,要求申请贷款复议的,受理人员应告知复议渠道,在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复议申请人反馈复议结果。  4. 签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必须到场签署抵押承诺。  5. 抵押担保。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获批的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提供担保,并取得房地产抵押权作为贷款反担保。  6. 放款。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后,由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三、 关于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的认定《实施细则》规定,当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  对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的认定,是借款人发生1期以上(含1期)经适房贷款逾期(非技术原因),可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申请。具体申请和办理流程为: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通过原经适房贷款受理单位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经贷款受理单位核准,签订相关补充还款协议后,即可通知补充还款人本人到经适房贷款发放银行,按补充还款协议的约定,办理变更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相关手续。

四、 关于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要求《实施细则》规定,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一) 提取对象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但应征得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在申请经适房贷款前,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超出共同借款人范畴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对象,可在经适房产证发证之后的6个月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 提取限额最高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扣除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后的房款,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不少于按账户存储余额的倍数确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余额,按不低于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基本公积金40倍,补充公积金20倍)确定。  (三) 审核材料1.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理贷款查询单》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复议单》;3. 已按相关规定签订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4. 不低于房屋总价款20%的房款支付凭证。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提取人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附件一)。  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四) 审核流程    1. 提取申请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同时负责查询的部门应打印贷款查询单交申请人。    2. 提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填写《上海市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单》(附件二)后,凭已签订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款20%的房款支付凭证、贷款查询单,及本人和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集中一次性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  3. 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单位应加强对经适房贷款业务的审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在实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情况,请及时反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处室。上述规定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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