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问答

admin 747 2022-07-20


1、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加大住房公积金宣传教育,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全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2、由什么部门负责组织本次执法检查?

答:本次执法检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公积金中心联合开展。

3、本次执法检查的时间如何安排?

答:本次执法检查的时间为2013年4月***2013年7月。其中,2013年4月15日***2013年5月31日为单位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6月1日***2013年7月30日为执法抽查阶段。

4、哪些单位应当参加本次执法检查?

答:全市***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应当参加执法检查。

5、本次执法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主要包括:

(1)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2)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3)单位是否按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行为;

(4)单位或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5)单位是否为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6、单位应当如何开展自查自纠?

答:2013年4月15日***5月31日,单位对照***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1)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填报材料,如实反映情况;

(2)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3)如发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与现行规定不相符的,应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计划;

(4)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最近一期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计划(如有)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指定地点。

7、单位应当如何配合执法检查?

答:2013年6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执法抽查,听取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并查阅职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和工资报表等。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接受检查,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并提供营业执照、职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工资报表及其复印件以及检查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单位怎样获得《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

答: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

(1)通过单位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建设银行区县支行领取;(2)登陆上海公积金网(http://)或者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系统下载。

9、单位应当如何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

答:单位应当按以下要求填写:

(1)全面、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

(2)填写完毕后,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3)如需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内容进行补充或特别说明,可另附页;

(4)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指定地点。

10、单位应当如何提交《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

答:单位应当于2012年5月31日前提交《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提交方式为:

(1)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送(寄)***所在区县建设银行支行;

(2)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送(寄)***市公积金中心(地址:金陵东路569号17楼,邮编:200021)或者单位所在区县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

11、发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如何整改?

答:发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抓紧时间积极落实整改:

(1)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前往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办理;

(2)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补缴手续或者按要求制定整改计划;

(3)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12、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可作出什么处理?

答: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市公积金中心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教育、指导等方式督促单位纠正;单位不自行纠正的,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等相关规定,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通过什么方式咨询《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的相关问题?

答:单位和职工需要咨询有关《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的问题,可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或联系单位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或建设银行区县支行。

上一篇:关于印发《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要求)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