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住房公积金提取初审)

admin 672 2022-07-20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11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下发并公布。现就政策等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通知》强调调查核实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通知》强调调查核实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是为了确认职工自住住房的真实用途,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和可持续性,确保已获得***税收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能真正支持职工的住房消费,防止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职责。

二、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是如何制定的?

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关于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的制定,市公积金中心的主要考量如下:

根据规范调查核实流程、提高调查核实回函率、留存书面调查核实结果的需要,市公积金中心制定统一由市公积金中心向有关部门发函的调查核实方式。

由于市公积金中心与本市、外省市有关部门间收发函件的时间差异、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所需的合理工作时间等因素,所以制定了“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需要,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发函、专人催收,尽力缩短调查核实周期。

三、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未收到回函的,如何认定调查核实结果?

答:在规定的调查核实时间内未收到有关部门回函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准予职工办理提取手续,但保留对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追究职权。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违规提取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知》对缴存职工有什么要求?

答: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则公平性,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保障本市广大缴存职工权益,缴存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五、为什么规定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

答: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考虑到正常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不会频繁交易其所购住房,因此作出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的规定,对广大遵从法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正常合理提取并无影响。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证明自住需要的补充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六、购房提取证明自住需要的补充材料是依据什么原则确定的?

答:购房提取证明自住需要补充材料的主要依据以下原则确定:1、简便原则。正常自住需求一般会发生的费用,如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名下累计三个月以上缴纳该房屋水、电、煤中任一项公共事业费的凭证;2、真实原则。正常自住需求可能发生的行为,如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户口迁入所购房屋地址的相关证明;3、自住原则。因自住需求购买外省市住房的,房屋所在地一般应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子女户籍地或工作地;4、不额外增加职工成本。

七、非沪籍职工离开上海后为何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非沪籍职工离沪并不属于政策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因此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八、非沪籍职工离开上海后在外省市重新就业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接续吗?

答: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且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以便职工在当地持续性享有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购房贷款等政策和服务。

九、非沪籍职工离开上海后尚未重新就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

答:住房公积金提取体现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本质特性。因此,非沪籍职工离开上海后尚未重新就业的,其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待重新就业后,按账户转移接续办理。

十、非沪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如发生自住住房消费可以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吗?

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如在外省市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出境定居、离退休等真实需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十一、非沪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是否可以在异地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封存账户内的资金归还异地贷款本息?

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异地购房还贷的,可凭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等证明材料在购房总价金额内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在异地购房还贷期间,如需按月持续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外省市银行贷款本息的,因全国各地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信息共享机制尚在建立过程中,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目前只能向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职工缴存证明以帮助职工在异地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暂时还无法办理异地购房分次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现正在研究完善异地购房分次还贷提取系统,争取尽早解决异地购房分次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技术问题。

近期,住建部不断出台异地贷款等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政策文件,预计不久将实现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联网,为开展异地购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信息帮助。正式实施该项业务时,我中心将面向全社会进行宣传,请予关注。

十二、市公积金中心将如何执行《通知》?

答:市公积金中心将严格贯彻落实《通知》。因执行《通知》内容涉及具体操作细节,市公积金中心正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操作细则,将于2015年12月1日前在上公布并实施。

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登陆或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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