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admin 1066 2022-07-20


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

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沪房改办发〔1993〕13号

为了执行自1993年7月1日起,计算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口径由基本(标准)工资调整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规定,现就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界定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口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的基数,按市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以本人上一年平均月工资收入为计算缴交基数。平均月工资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1. ***规定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护)龄津贴等;    2. ***和本市批准实行的各种工资性津贴和岗位补贴,包括职务(岗位)津贴等;    3. ***和本市规定的物价补贴,书报费和洗理费补贴;    4. ***和本市规定的各种奖金,包括奖励工资、增收节支奖、目标管理奖,以及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允许使用所发的工资等;    5. 加班加点工资;    6. 其他工资。    二、企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口径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的基数,按市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以本人上一年平均月工资收入为计算缴交基数。平均月工资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1. 计时工资;    2. 计件工资;    3. 奖金;    4. 津贴和补贴;    5. 加班加点工资;    6. 其他工资。    三、下列几类人员缴交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1. 1992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1992年实际发工资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收入,作为缴交基数。1993年1月以后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以其进单位次月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缴交公积金的基数。    2. 实行个人承包的工作人员,其单位提供的部分,按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交基数;个人缴交的公积金,按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交基数。    3. 实行公积金的职工在1992年因各种原因工资打折扣或只有临时工资收入或生活费收入的,按其年实发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交基数。    4.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其公积金缴交的基数按1992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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