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告牌)

admin 610 2022-07-20


公告

沪公积金〔2001〕5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本市自2001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同时,单位须按规定交验《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以下简称验证)。为方便各单位及时办理缴存基数的调整和验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已完成今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建行区(县)支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验证网点(简称网点)领取《关于做好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验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和相关资料。各单位应按《通知》的精神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缴存基数的调整和验证工作。  2. 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可采用计算机自助系统或计算机盘片调整。不采用自助系统或计算机盘片调整的,可委托所在建行区(县)支行网点的技术服务代理公司代理。  3. 单位在向建行区(县)支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验证手续时,应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验证信息情况登记表》、《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以及《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二年度结算表清样》。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须提供《降低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和《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以及相关资料。  4. 其他注意事项:  (1)单位在汇缴2001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经办行将暂停单位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业务。待单位完成缴存基数调整,并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再予办理。  (2)凡去年未参加年检或未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单位,或在2001年9月30日前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的单位(须携带有关变更或注销资料和《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到所在建行区(县)支行网点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有单位专项贷款的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须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确认后方予变更);凡在2001年10月1日后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的单位,应携带好有关变更或注销资料及《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到镇宁路18号二楼(联系电话:62132779)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3)凡应验证而未参加验证,应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证》而未领取的单位,如发生职工封存、转移或提取等业务时,该单位应先按规定办理上述手续后,再予以受理。  (4)各单位可通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网查询有关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验证工作的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址是:或spfmc.com。  特此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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