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住房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房屋抵押贷款的问题)

admin 617 2022-07-20


关于职工住房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公积金发〔1998〕72号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近来,职工在办理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发生了一些新的情况,各经办行在处理上也不尽一致。为了规范管理、统一操作。现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 贷款额度方面:  1. 关于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应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九九六年四月颁布的“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中规定的还款能力计算公式掌握,即(贷款当月借款人及配偶和直系血亲计算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各经办行应统一按此口径办理。  2. 关于参贷者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应同主贷者一样,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支行缴付参贷住房公积金额度相等的保证金。  3. 关于主贷人与参贷人的贷款年限,以主贷人为计算依据,但参贷人的贷款额度按参贷人实际可贷款期限计算。主贷人的贷款年限不因参贷人的年龄限制而受到影响。  4. 关于共有产权中一方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计算问题。共有一方可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房价最高限度申请贷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需有共有另一方对其拥有的产权份额作出允许抵押,允许拍卖抵债的书面承诺。  二、 贷款后发生的问题:  1. 由于目前产业结构调整,下岗人员增加,部分职工收入减少,致使还款能力降低,对待这种情况,必须从严掌握,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经办行协商后个案处理。  2. 贷款对象,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必须凭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办理还贷变更手续,签订补充协议;变更抵押合同、变更保险人、同时办理变更产权人和变更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公证手续。抵押、公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手续办妥且离婚后无还款义务的一方有重新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3. 职工办理贷款后,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发生换房的,可采取原贷款合同先终止,再重新签订合同的办法。如果变更的住房是同一开发商开发,房价基本相等可采取变更抵押合同的办法,重新办理公证和抵押登记,变更保险。公证及抵押登记费应由要求变更的债务人承担。  4. 关于参贷人申请贷款的问题。在主贷人贷款未还清前,参贷人没有申请新贷款的权利。  三、 担保组合贷款方面:  商业银行担保组合贷款中,在保证公积金贷款正常还贷的前提下,可允许提前归还商业贷款。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上一篇:关于成立中心管理信息系统改建项目指挥部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表彰2015-2016年度“文明处室、文明管理部”及“创文明处室、创文明管理部”的决定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