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冲还贷”委托书附则若干条款的通知(冲还贷的办理委托书)

admin 805 2022-07-20


关于修改“冲还贷”委托书附则若干条款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4〕67号

各住房公积金个贷受托银行:

近期,陆续有银行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一部分职工离退休后***建行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因其先前办理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冲还贷”)的委托,需要到原贷款银行办理终止“冲还贷”委托后才能提取,造成了一定的不便。为了在规范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职工奔波次数,方便职工提取,经研究,对办理过“冲还贷”委托的职工在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给予方便。为此,特对“冲还贷”委托书附则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和完善,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一、将《委托书》第十条原文改为:委托人中的主贷人、主贷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变化,或者变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方式,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提取公积金还贷时间的两个月前到被委托人处办理委托变更手续(主贷人一般不得变更,每次办理方式变更必须在原委托满一年以后),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因原委托中的各委托人离退休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销户造成委托人发生变化的,不必到受托人处办理委托变更手续,原委托书仍然有效,不影响其他委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委托。  二、将《委托书》第十四条原文改为:1.委托书的有效期在主贷人贷款本息还清后,自行终止;2.在提取还贷委托期内,因委托人离退休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则委托书中涉及的该委托人的委托自行终止,其他委托人的委托仍继续有效,直***委托书效力终止(参与提取还贷的所有委托人均按此办理)。由于上述情况,可能出现因委托人减少导致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足以偿还住房贷款,出现贷款逾期或其他损失,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请各行根据以上内容修改“冲还贷”委托书附则,并向借款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上一篇: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善营商环境,调整部分缴存提取业务要求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信息管理处更名的通知(单位更名的通知)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