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委会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admin 1083 2022-07-2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委会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5)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房委会拟订的《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为了管好、用好出售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售房)归集资金,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文),特制定本规定。

一、归集资金的管理主体

售房归集资金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统一归口管理售房归集资金,按各项资金属性和市政府规定,分项指定归集、存储、划拨、使用方法;检查、督促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市计委、市财政局等综合部门的指导下,确保售房归集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是:专项存储,专款专用,方便用户,保值增值,接受监督。

三、售房净归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售房净归集指售房款扣除手续费、房屋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基金后的余额。

(一)系统单位售房净归集资金归产权人(单位)所有,并作为住房周转金存储,由产权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和旧房改造计划安排使用。

(二)郊县(含嘉定区、闵行区)售房净归集资金全部留归各县(区),主要用于解决各县(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县(区)属企业“三困”职工和社会贫困户的住房困难,以及各县(区)的旧房改造,其使用比例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决定。

(三)市区(嘉定区,闵行区除外,下同)售房净归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市区售房净归集资金的30%,用于各市级、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建设,所建住房按原渠道进行分配和管理。市、区按7:3的比例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分配,留区的部分由区政府负责管理,区计委(计经委)负责分配,列入计划,安排给有关方面使用;留市的部分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市计委负责分配,列入计划,安排给有关方面使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市计委确定的分配计划支付款项。

2.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的30%,用于解决市区“三困”职工的住房困难和地方政府补贴“安居工程”大市政基础设施以及50%非经营性公建的配套建设费用。这部分资金由市建委按照市属企业和区属企业“三困”职工家庭户数的比例,确定分配额度,安排给市、区使用,留区的部分由区政府负责管理;留市的部分,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按市建委确定的分配计划支付款项。

3.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的40%,用于扶持一级以上旧里的成套改造。这部分资金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区应每年编制一级以上旧里成套改造项目计划和施工计划,报市房地局审核批准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据此办理贷款手续。一级以上旧里成套改造采取低息贷款办法。

四、房屋维修基金等三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房屋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和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基金(以上简称三项基金),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按业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开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负责接受存储的金融机构应确保三项基金的保值、增值。管委会使用三项基金,应按房管小组提出的使用计划,每年编制使用预算,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报区、县房管局审核批准后,再根据实际维修情况安排使用,并按幢记帐,分户核算。在管委会成立之前,为保证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维修的正常进行,由市房地局根据轻重缓急,合理提出使用计划,编制使用预算,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三项基金中划出一部分维修周转资金,由市房地局按计划安排使用,并经管委会认可后,按幢记帐,分户核算。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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