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列支物业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物业维修资金和住宅维修资金)

admin 1009 2022-07-21


关于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列支物业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物(2015)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

根据《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5〕3号)中关于“售后房小区维修资金由三项归并为一项,与商品房住宅小区并轨”的工作要求,现就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列支物业服务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2016年3月31日前与业主委员会完成2015年9月1日前发生的绿化养护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工作,相关费用可在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维修资金中列支。

业主大会组建后,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维修资金账户中一次性支用2015年9月1日前的绿化养护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四、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售后房屋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混合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收费标准。混合小区内的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的绿化养护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物业服务费用的支用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2016年12月31日前,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中的电梯水泵大修更新资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资金归入房屋维修资金。

六、本通知自2015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020年6月30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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