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admin 611 2022-07-21


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示范区执委会发〔2022〕12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切实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一体化示范区”)制度创新试验田作用,进一步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服务水平,落实租购并举政策导向,服务长三角区域内人才流动、产业发展,支持职工租房需求。经研究,现就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开展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域

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二、试点要求

(一)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租赁提取条件;

2.申请人任意一方在一体化示范区内(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兴市嘉善县)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跨区域租赁住房。

(二)提取方式和额度

一体化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方式和额度参照缴存城市提取方式和额度执行。

(三)办理材料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人银行借记卡、提取申请表及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等材料。

若以上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经申请人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可免提交。

受理机构无法核查确认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四)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提取申请信息后,依托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工作机制向租赁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家庭)房屋状况、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等信息。租赁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将信息反馈给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转账到申请人本人账户。

三、其他事项

(一)健全政策保障。三地中心根据本通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制度保障,制定试点操作办法,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二)加强协同服务。协同房屋租赁备案、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等部门,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协查。

特此通知。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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