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为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操作细则》的通知(公积金使用缴存证明)

admin 572 2022-07-22


关于印发《为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5〕113号

各区(县)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关于为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9月15日

为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操作细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关于为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

(一)申请范围。

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需要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单位当月或上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表》(附件一)。因拟上市、融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董事会出具意见的,需加盖董事会印章。

5.单位如有使用派遣职工的,并委托派遣单位(劳务服务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清单(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加盖派遣单位公章。

6.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与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确因特殊情况存在差异,且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能够证明差异原因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地点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区(县)管理部”)。

三、受理与审核

(一)申请单位向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材料齐全后,各区(县)管理部应予以受理。

(三)各区(县)管理部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意见。同意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通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打印统一格式(附件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并加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务受理专用章(XX区县)”;不同意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应说明理由。如审核中发现单位有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的情况,应要求单位进行整改。

四、施行时间

本操作细则自2015年10月20日起施行。《关于为拟上市企业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操作规范(试行)》(沪公积金﹝2010﹞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表

2、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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