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的通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下调)

admin 670 2022-07-22


关于再次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8〕46号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10月15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上限作如下调整:  一、对***次购买自住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上限从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具体调整方法为:首先分别计算每一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的可贷额度,每个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然后将所有借款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4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20万元。每户家庭购房总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另外,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按现有计算规则,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30万元。  二、其他已有明确规定的贷款政策和条件不变,继续执行。  2008年10月15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查询系统和审批系统已按上述政策规定进行设定,请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和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和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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