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违法提取他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是否可对其行政处罚?

admin 910 2022-07-22


李某,因生活困难,伪造提取公积金账户的材料,非法提取其近亲属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4万余元,数额较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同时,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李某某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返回非法提取的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长期住房储金制度,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他人不得违反提取公积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对非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作出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的罚款;(二)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提款额在2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在此提醒广大职工,不要对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心存侥幸心理,一旦发现有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肃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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