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如何配合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

admin 872 2022-07-22


单位如何配合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

某公司在接到市公积金中心执法调查通知时,公司负责公积金事务的人事主管因为从来没有接受过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不知道该如何配合执法检查,遂向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询问。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的调查、询问,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从以下方面进行配合:***,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名册、劳动合同、退工证明、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工资清册以及执法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询问,说明情况,配合做好询问笔录的签名和确认;第三,按要求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第四,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应配合进行纠正和整改。此外,在全市统一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时,应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并按规定的时间提交***指定的地点,同时还应配合执法抽查。  当然,单位在接受检查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了解执法检查的事项、法律依据以及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述权和申辩权;认为执法人员与执法检查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回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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