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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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3
某公司成立已一年,但始终没有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后告知单位负责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某公司为免于罚款,主动到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了缴存登记。
那么,对单位的具体处罚数额以怎样的标准来确定?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一)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二)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提醒各单位,应当依法主动抓紧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为所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旦被查处,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当然,如果单位按要求整改的,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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